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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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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西安市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等构成;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补贴;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工,可自分娩、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90日内,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保险补贴。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

  (二)区、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西安市长效节育手术证明或医学证明及医疗资料。

  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还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20日内对申领人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核定标准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对已登记参加生育保险但又自行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从中断缴费当月起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直至恢复缴费。职工在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在本单位补缴所欠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经办机构再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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