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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育补贴在时间上有何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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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南生育补贴待遇是这样的: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难产的为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为15天;晚育的等都可以增加产假。

  生育津贴怎么领?能领到几个月的?

  以下是湖南省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的暂行规定》,以供参考: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湖南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计划内生育,或经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纳入生育计划的妊娠过程中,因故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生育法定产假为90天。在下列情况下应增加产假:难产的为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为15天;晚育的(指生产时年满24周岁以上)为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为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以上产假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生育计划的怀孕和终止妊娠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二条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灵活就业人员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年缴费工资除以360天之商计发。

  第三条参保单位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指由基金支付的平均费用)。

  用人单位男职工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并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规定,在产假期间内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的50%(指由基金支付的平均费用)。

  第四条生育津贴和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医保专管员或委托机构专办人员在法定产假结束时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生育补贴金申领表》附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般不接受职工个人或委托人申领(失业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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