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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职工生育保险费将由单位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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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1年开始,银川将实施新的职工生育保险法。新法不仅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职工都纳入到能享受生育保险范围内,更实行单位全额支付职工保险金的政策。

  1月9日,湖城的冬日寒风凛冽,然而银川市妇幼保健医院里里外外一派忙碌的景象,提起刚刚实施的《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很多正在住院生育孩子的女职工都掩饰不住内心的激动,并庆幸赶上了这项好政策。

  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处长陈君介绍,调整后的生育保险政策对全市医保工作的和谐发展具有深刻的意义,将会继续推动医保工作的进程。

  受益人群扩大 引入人头付费机制

  “新政策的出台将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陈君介绍,基金确定的受益人群在原有企业职工参保的基础上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都能享受这项好政策带来的实惠。

  按照要求,经办机构将启用人头付费机制,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医疗、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算的费用为上月发生的包干费用的95%,预留5%的协议保证金,协议保证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返还。

  “按人头付费”机制不仅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还有效控制了生育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有效缓解了职工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难题。

  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生育保险金

  生育保险基金缴费的方式是如何确定的?银川市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尤科长介绍,生育保险基金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实行市级统筹,所需要的保险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按月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予缴纳。

  财政全额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含单位聘用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费,其他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缴费。

  参保职工工资收入高于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基数缴纳,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

  基金支付范围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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