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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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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什么条件?一是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二是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享受生育津贴。

  通知规定,女职工生育还享受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顺产补助费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计发,难产或多胞胎按50%计发。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发生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按顺产待遇享受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怀孕不满两月流产享15天产假

  通知规定,女职工生育按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正常产假90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计划生育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Ⅲ度会阴破裂的难产假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引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按规定,女职工流产假(只限于领取“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的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的15天;不满4个月的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流产假42天;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给予75天的产假。

  此外,女工因生育而导致死亡,按原产式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育津贴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发。

  需要提醒的是,生育保险待遇申办期限为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年内。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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