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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启动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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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企业及其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为上年度(自然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口径计算,并按照规定扣除相应项目后,构成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

  昨日,笔者从市社会保险局获悉,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核定工作已经启动。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6056元,确定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我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303元/月、27636元/年;最高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11514元/月、138168元/年。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经核定,核定年度内不再变更。

  我市严格执行国家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政策,目前参保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7%,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9%、职工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0%,其中单位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2%;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2%至1.9%(据行业类别确定),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5%,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缴费比例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7%、个人缴费比例0.3%。五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合计为38.7%至40.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8.4%至30.1%、个人缴费比例10.3%。

  参保企业及其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为上年度(自然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口径计算,并按照规定扣除相应项目后,构成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单位进行年度申报核定时,单位人均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参保单位瞒报人数、基数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第259号令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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