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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保中心开展“两学一做”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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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障与民生改善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2016年以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稳定”为理念,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党建促业务,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惠民惠企政策,着力打造“智慧社保”平台,优化和创新经办管理服务流程,切实提高了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可及性,进一步筑牢和谐民生之基。
  社会保障与民生改善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2016年以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稳定”为理念,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党建促业务,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惠民惠企政策,着力打造“智慧社保”平台,优化和创新经办管理服务流程,切实提高了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可及性,进一步筑牢和谐民生之基。
 
  服务民生“温暖社保”真给力
 
  关键词1
 
  降费减负,为企业带来“及时雨”
 
  社保缴费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缴交标准不仅影响到企业用工成本和职工收入,也关系到社保基金的健康平稳运行。自2014年起,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我市就已着手实施社保费阶段性降费减负措施,当年主要实施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由14%调整为13%的政策。2015年,我市又陆续实施了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社保政策。
 
  2016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三去一降一补”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主动作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一轮社保降费减负政策,为企业发展助力。
 
  职工养老保险方面:自2016年1月起,我市对用人单位为职工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下降2个百分点征收,即企业缴费率从14%降为12%。同年6月1日起,我市进一步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基数下限由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执行的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自2016年3月起,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在现有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本市人员从8%降为7%,外来人员从4%降为3%),期限一年(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同年6月起,我市进一步降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由7%降为6%,执行的时间由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31日。
 
  失业保险方面:在2015年和2016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至1.5%的基础上,2016年6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交费率从1.5%进一步下调至1%,执行的时间由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31日。
 
  工伤保险方面:在2015年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从0.83%的平均费率调整为0.677%的基础上,从2016年6月1日起,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再降至0.34%,执行的时间由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31日。
 
  生育保险方面:自2016年7月起,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在现有基础上下调0.1个百分点(从0.8%降为0.7%)。
 
  据统计,2016年,社保降费减负政策共为企业减负31.72亿元,在经济增长放缓的大背景下,这些政策无疑成了企业的“及时雨”,为企业雪中送炭的同时,也为我市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添砖加瓦。2017年,社保费降费减负政策将继续为企业助力,养老保险方面,我市职工(不含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由14%调整为12%的政策将继续延续到2017年12月31日。
 
  关键词2
 
  医保助力,做养老服务的点金石
 
  “老有所养”是中国百姓千百年来追求的幸福生活,做好养老服务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高度重视这项民生工程的建设,努力打造养老医疗保障体系。
 
  自《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府〔2013〕112号)和《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9号)出台以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文件精神,与财政、卫生等部门协调沟通,制定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厦卫医政〔2014〕88号)。
 
  《意见》规定,对提出医保申请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医务室或门诊部,经人社局验收合格后纳入医保服务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医保评审完全以卫生行业部门标准执行,无其他条件限制。2015年10月,国务院取消了医保定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社保经办部门组织进行医保服务协议评估。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制定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新增、变更等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厦社保〔2016〕12号),开展医保服务协议评估工作,对养老服务机构医务室或门诊部的相关内容延续了之前的政策,并未调整。
 
  统计数字表明,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市共有19家养老服务机构医务室(门诊部)申请医保定点,评审(评估)通过19家。目前,全市共计定点医疗机构369家,定点零售药店1226家。
 
  这项工作真正保障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的医、保、患关系,切实减轻参保人的经济负担。根据协议规定“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属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70岁以上患慢性病行动不便、重度残疾患者等(全护理及半护理)发生的床位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我市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结算”,为参保人极大地节约了经济成本。方便参保人就医,真正能够就近就医,实时结算医疗费用,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医养结合,有力地推进了养老与医疗服务的有机结合,缓解了医疗护理床位紧张和老人看病、住院的压力,保障人人享有适宜的、综合的、连续的健康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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