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避缴纳社保,某公司胁迫员工“假辞职”,用人单位制造的“假象”很快被法官识破。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启用类案快审机制,山东某公司与25名劳动者的25件劳动争议案件在庭审当日全部调解结案。
今年5月初,山东某公司的25名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分别提出了请求公司支付停产期间基本生活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等7项诉讼请求。
据了解,该公司于2015年停产至今,停产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未能兑现。自2012年10月起,该公司未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因生活所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相关权利。
在庭审中,该公司拿出劳动者亲笔书写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的《辞职申请书》及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9月因劳动者主动辞职而解除。劳动者称,他们实际一直工作至2015年,公司以不向其发放工资相胁迫,使其出具了虚假的辞职申请书。
对此,承办法官通过审查证据发现,该公司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劳动行政部门的备案时间是公司所称的劳动者辞职后的第三年,与常理不符。法官决定依职权到发放工资的银行调查取证。
经法院调取证据证实,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该公司仍在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在证据面前,该公司终于承认为规避缴纳社会保险义务而作虚假陈述,并要求劳动者出具虚假辞职申请的事实。
因25名原告诉求基本一致、被告相同,又属于同类案件,民事审判团队对该案启用了类案快审机制。在庭审之前,法官分头作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庭审当日成功调结25件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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