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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市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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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关于2016年度全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7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前公布,自2017年4月1日执行。

  记者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关于2016年度全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7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前公布,自2017年4月1日执行。

  《通知》公布2016年度本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180元,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772元,月平均工资为6731元。2017年1至3月份已办理退休的,不再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予以补发。

  此外,根据《通知》,2016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同步出台。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159元和15795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8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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