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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养老政府有新招:个人税延养老保险十年磨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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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精算平衡的原则,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制度可持续,二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此前,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要求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财政部部长肖捷近期表示,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精算平衡的原则,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制度可持续,二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此前,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要求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恰逢两会,财政部网站近日刊文,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基本成型。文章指出,相关部委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技术问题进行研究,目前已基本形成政策建议。保险业内专家解读,以税收优惠等措施加快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三支柱”的发展,可以对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不足加以补充,提高养老金替代率,满足个人多层次的养老需求,因此,呼唤税延型养老险面市。
 
  然而,因牵涉部门比较多,税延型养老保险几乎年年被指“即将推出”,但谁也无法确知何时能真正面市。对此,专家指出,如果仅以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来定义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话,确实存在一些困境和难题:一是个人选择权受到限制;二是制度的灵活性受到极大制约;三是投资产品转换难度大,成本高;四是税收递延实现存疑。
 
  专家指出,个人税收递延的本意是,政府在缴费和投资阶段免税,撬动个人为养老提前储蓄,直到其退休领取时候再进行征税,实现个人激励和政府税收的平衡。如果我国第三支柱采取商业养老保险的形式,如果个人退休后将以生存年金形式领取。而生存年金作为“无赔款优待收入”,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政策,个人养税延养老保险在领取阶段是无需纳税的,严格来讲已经成为一种免税计划,那么所谓的税收递延的激励性如何体现?
 
  个人税延养老保险具体是什么?为何十年磨一剑?如何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保险制度?来看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特邀成员,中国人民大学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孙博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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