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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征缴何时才能不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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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行政策存在缺陷,扩面征缴工作受阻。一是企业缴费负担过高,部分参保单位无力承受。目前宣城市社保费总费率约为41%(其中企业承担30%,职工个人承担11%),过高的缴费成本使得部分小型、微型或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望而却步。
  由于顶层设计缺失、征管体制不尽合理、现行政策还存在一定缺陷,目前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社会保险法实施近5年了,目前仍未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办法,过于原则和粗线条的规定内容导致法律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在实际工作中,税务人员明显感觉到社保费的征收不像税收一样“有法可依”。
 
  征管机制不畅,部门配合乏力。以安徽省宣城市为例,该市实行双主体五费统征模式,即人社部门负责参保登记、缴费基数和征缴计划的核定,地税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征缴计划负责五项社保费的征收,业务环节分散在两个部门,征缴成本增加,社保资金在途时间延长,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现行政策存在缺陷,扩面征缴工作受阻。一是企业缴费负担过高,部分参保单位无力承受。目前宣城市社保费总费率约为41%(其中企业承担30%,职工个人承担11%),过高的缴费成本使得部分小型、微型或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望而却步。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果完全按照实际用工人数和实际工资足额参保,企业将面临着破产,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和员工不愿参保,中断参保和停止缴费现象比较多。二是缴费基数过高,影响参保积极性。宣城市现行社保费缴费基数取值为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不在统计范围内,而通常情况下私营企业的实际工资水平是远远低于央企、国企职工的,加上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职业,收入来源也不稳定,以及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要比企业职工个人(8%)多缴纳12个百分点,过高的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偏离了其实际缴费能力,影响其参保积极性。
 
  社保费由人社部门负责管理、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模式,既容易引发部门之间相互扯皮,影响工作效率,又给缴费单位和个人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负担。为避免这种现象,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政策,科学划分地税、财政和人社三部门职责范围,赋予地税部门基数审核、稽查检查和监督处罚权力,建立“地税征管、财政监管、人社发放”的征管体系,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征管优势。
 
  合理费负,提高企业和个人缴费积极性。一是建议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测算,在确保合理的支付能力的前提下,按照不同类型企业负担率来建立适度弹性的社会保险费费率,比如对利润率低、产品附加值较低的企业适用低费率,对高利润尤其是央企、国企则可以按高费率缴费,这样既可减轻低收入企业的缴费负担,又不会造成太大的财政缺口。二是建议将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纳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内,制定适宜的缴费基数,使缴费基数最大程度地接近灵活就业人员实际平均工资,切实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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