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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严打七大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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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成都市人社局再次重申,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七大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将受到严厉的依法打击。

  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保基金,既损害了其他参保人员的社保权益,又削弱了社保基金的安全效能,个别地方甚至还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近日,成都市人社局再次重申,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七大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将受到严厉的依法打击。

  非本市户籍人员为了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在不具备参保资格的情况下,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补缴中断的社会保险费的。

  居住本地但不具备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外地参保人员,采取伪造转移信息表,虚构缴费年限,骗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与中介(或用人单位)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按照单位职工突发重大疾病特殊审批政策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单位为自愿离岗的职工出具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证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非工伤人员虚构、伪造受伤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虚构、伪造、变造、非法更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原始结论,隐瞒、编造病史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虚构、伪造、变造、非法更改原始证明材料骗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

  参保退休人员通过重复参保缴费,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不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冒领养老金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已重新就业,蓄意欺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人员已经死亡或异地退休,不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死亡后,亲属或所在单位不告知经办机构继续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社会保险卡骗取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

  参保人员将本人社会保险卡交付他人使用,冒名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将本人医保卡交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虚记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

  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串换为医保目录项目的;虚假申报医疗费用或申报项目与实际使用不符的;编造病历、提供虚假报告和疾病诊断等虚假证明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伪造财务票据或凭证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收集参保人员社保卡,虚构报销资料,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

  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的;虚构职工工作岗位,达到管理和技术职工提前5年退休的。存在超过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或失业保险缴费未满一年,或增加一、二个月的缴费就可以享受高一个档次失业保险待遇的;部分失业人员与一些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获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为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提供帮助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编造病历、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为他人骗取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提供帮助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他人社会保险卡,盗取他人医疗个人账户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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