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征收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布置规定的表式、时间、要求和标准,及时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撰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分险种进行分析,详细说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变动的幅度与金额、主要原因、影响程度以及测算依据等。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编制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送市人大审批。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经市人大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将经市人大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时批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抄送地税征收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地税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批复的基金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地税征收机构应认真分析各险种的收入增减变化情况,每季度向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收入预算执行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分析基金收支增减变化的情况,每季度向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经市人大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应当进行预算调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七月底前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收入预算调整方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税征收机构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及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送市人大审批。
第七章决算编制与上报
第二十六条预算年度终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算布置规定的表式、时间及要求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草案。
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审批。
财政部门应将经市人大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及时批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批复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经市人大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及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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