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扣员工工资,用于缴交
社保费用。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员工与公司缴交社保福利纠纷,判处厦门某橡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败诉,返还工资1万多元。
2006年2月,王某进入厦门某橡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担任作业员,公司按外来员工的标准为其缴纳
社会保险费。2011年3月,王某取得了厦门户口,遂向公司提交申请书,希望公司按规定办理本市社保,多余部分,由王某自己承担。同年4月开始,公司按照厦门户口标准为王某缴交社会保险费。
后来,因王某的个人原因,双方于去年11月份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克扣他的工资用于缴纳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要求公司返还其工资1117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主张。公司不服,起诉到区法院。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变更。申请书中关于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部分转由劳动者承担的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申请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用王某的工资缴纳公司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属于无故克扣王某工资的情形,违反了劳动法中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区法院作出判决,该橡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行为违法,判决要求公司支付王某被克扣的11170元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