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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个税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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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为员工缴存的社会保险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体的自然人纳税人,单位和个人缴存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个人又应当如何履行相关义务,本报特邀深圳地税详细介绍。
  近期,企业为员工缴存的社会保险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体的自然人纳税人,单位和个人缴存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个人又应当如何履行相关义务,本报特邀深圳地税详细介绍。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目前,上述“三险一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付,因此对于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实际缴付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简而言之,个人在取得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时,其收入额中就不需包含单位缴付的部分,而个人从当月工资中缴付的个人缴费部分,则允许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如某人单位和个人各按规定缴付基本养老保险560元、320元,11月实发工资4000元(不含单位缴付的基本养老560元),则扣除后的收入为3680元。
 
  值得注意的是,允许免税和税前扣除的“三险一金”是有规定标准的,对于超过标准缴付的部分,需并入职工的当月工资薪金中合并纳税。一方面,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纳税申报时,对单位缴存的“三险一金”,如果计入了工资单发放总额,就可以在规定比例和标准范围内扣除;但企业通常的简便做法是,直接不将该部分计入工资单发放总额,因此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也不能再次重复扣除。
 
  另一方面,对于扣除标准,“三险”的规定是其缴费基数为员工上月工资总额,缴费比率为“基本养老保险”单位14%(非深户13%)、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单位6.2%、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1%。而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标准则相对复杂,其缴费基数为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且该平均工资不能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费比例则为该基数的12%,即上述3倍、12%的两个标准都不能超过。如我市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为15654.8元,某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20000元,缴存比例为15%,则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20000×15%=3000元,缴存基数与扣缴比例均超过标准,则准予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为15654.8×12%=1878.6元。而若缴存比例为10%,则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20000×10%=2000元,但其缴存基数超过了规定标准,故可准予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为15654.8×10%=1565.5元。
 
  据介绍,“三险一金”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和法定税前扣除项目,在单位为个人提供相关养老、医疗、就业和住房保障的同时,税法也给予了相应计税优惠,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但地税部门也提醒缴存单位,对于超出标准的缴存部分需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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