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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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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研究借鉴国际社会保障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在改革中发展,在探索中前进,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研究借鉴国际社会保障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在改革中发展,在探索中前进,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其中,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核心。同时,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一些突出问题,应当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并且借鉴有关国际经验,促进我国社会保障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
 
  一、社会保障概述
 
  (一)社会保障的起源与发展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其他各种原因面临生活困难或生存风险的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基本的、经济的保障制度以及相关措施。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601年,为了救济因圈地运动而失地无业的贫民,英国颁布了《济贫法》。1834年,英国出台了《济贫法修正案》,主要解决英国近代工业化过程中对穷人的救济问题。1883年,德国颁布了《疾病保险法》,这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创立。1884年,德国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德国又颁布了《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上述法律的出台,在近代德国初步建立了主要为有正常工资收入的产业工人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为现代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开创了先河,并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欧美工业化国家相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美国于1909年通过了第一个有关老年养老金的法案。在20世纪30年代初,为了解决经济大萧条所导致的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美国开始推行罗斯福新政,于1935年颁布《社会保障法》,奠定了美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标志着美国开始全面探索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形成社会保险以及社会福利制度体系,其中包括老年人、遗属和残障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老年人和残障健康保险、儿童健康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援助、收入补充保障以及家庭临时紧急救济等。
 
  1941年,英国成立“社会保险与相关服务部际协调委员会”,经济学家威廉姆·贝弗里奇担任主席。1942年,该委员会完成《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提出了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主张由国家为每个公民提供九个方面的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全方位的医疗和康复服务以及国民救助。英国政府接受了该报告的主要观点和建议,并于1944年发布社会保险白皮书,制定了《国民保险法》、《国家卫生服务法》、《家庭津贴法》、《国民救助法》等一系列法律。1948年,英国宣布在世界上第一个建成了福利国家。《贝弗里奇报告》和英国创建的福利国家模式,对欧洲其他国家产生极大的影响,瑞典、芬兰、挪威等国纷纷效仿英国来建设福利国家。贝弗里奇因而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
 
  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这是在国际组织中首次使用“社会保障”一词。国际劳工组织将“社会保障”定义为: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公共措施,以保护其成员免受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造成的停薪或收入大幅度减少的经济损失及社会贫困,并对其社会成员提供医疗照顾和对有子女的家庭提供津贴。因此,国际劳工组织将社会保障划分为九项:养老金、伤残津贴、遗属津贴、失业津贴、医疗照顾、疾病津贴、工伤津贴、生育津贴、家庭补贴。
 
  根据2011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世界社会保障报告》,在全世界范围内,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但只有少数国家建立了门类齐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障仅局限于少数几个保障项目。全世界只有1/3的国家(占世界人口的28%)建立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涵盖国际劳工组织第102号公约所包含的各类社会保障分支项目。据估计,全世界只有20%的劳动年龄人口(及其家庭)真正被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实际享受到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
 
  (二)国际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类型
 
  目前,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大致可划分为三种主要类型:
 
  1.福利国家模式。国家实行普惠型的全民福利保障,国民可以依法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福利化的保障待遇,保障项目十分广泛,包括医疗、伤残、生育、失业、养老、遗属、家庭、住房、教育等各类津补贴。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典型代表是英国和瑞典。
 
  2.社会保险模式。国家实行以社会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各项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个人缴费(工伤等保险完全由雇主缴费),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承担托底责任,在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方面承担主要责任。典型代表是德国、美国和日本。
 
  3.个人账户储蓄保障模式。国家强制从业人员依法设立个人账户,由个人或雇主与雇员双方依法缴费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由此积累的个人账户储蓄资金可以依法用于医疗、养老、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的保障支出。此外,政府还采取其他形式的保障措施。典型代表是新加坡和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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