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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社保新政: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可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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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人社局、财政局日前联合转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适用人群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广东省参加职工医保,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

  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流动就业人员在广东省内的医保转移,将互认缴费年限;各省市在珠海流动就业的医保关系也可转入,缴费年限可按规定累计计算。

  市人社局、财政局日前联合转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适用人群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广东省参加职工医保,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通知》中明确,广东省内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同时,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通知》还规定,凡是参加了全国各省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流动在珠就业的个人都可将医保关系转入珠海,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据了解,流动就业人员跨省、跨统筹地区将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本市,其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1:1认可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非建立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1:0.8认可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中非就业时的缴费年限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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