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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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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联合国和其它国际组织以及一些区域组织均有相关的条约规定,如国际劳工组织1962年第118号《本国与外国人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规定:“在覆盖范围和津贴方面,在其领土上,对其它会员国的国民,根据立法,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10月15日正式实施。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问:《暂行办法》公布后,外国驻华使馆、外国商会和雇用外籍员工较多的内、外资企业及外籍员工十分关注。请问是出于何种考虑出台《暂行办法》要求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答:首先,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是履行国际公约和遵守国际惯例的要求。国际社会从保护人权的公理考虑,规定人们有自由迁徙并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联合国和其它国际组织以及一些区域组织均有相关的条约规定,如国际劳工组织1962年第118号《本国与外国人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规定:“在覆盖范围和津贴方面,在其领土上,对其它会员国的国民,根据立法,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其次,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社会保险权益,普遍将其和本国公民一视同仁,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其国民待遇。长期以来,在境外就业的中国公民和在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均须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再次,要求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可以更好地满足在华就业外国人的社会保险需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外国人在我国就业逐渐增多,其中许多人在中国长期工作并居留,一些外国人对在中国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权益十分关注。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部分企业以及国外驻华机构聘用的外籍员工曾主动要求参加我国社会保险,一些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缺乏法律规定而无法受理,直接影响了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的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更加有力地保障和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

  问:有些机构和外国人反映,在中国就业的很多外籍员工已经在其本国按照法定要求或自愿缴费参加了社会保险,如果这些员工被要求同时在中国缴费参加社会保险,那么就造成了重复参保,导致费用增加。请问上述问题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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