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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方便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和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2012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有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2012年度社会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方便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和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2012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有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持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档案及劳动合同等资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相关社会保险分局办理参保缴费业务,同时应提供《工资基金使用手册》和《职工人数与工资报表》。参保时未办理《工资基金使用手册》的,须在办理首次缴费或下期报表时补充提供。

  新参保单位驻朝阳、宽城、南关、二道、绿园、双阳城区和经济、高新、净月开发区的,由所属分局办理参保登记;一汽集团、四环集团下属单位由一汽分局办理参保登记;驻长江路开发区的单位由宽城分局办理参保登记;驻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单位,由绿园分局办理参保登记(一汽厂区部分区域内单位按照2010年市局《关于一汽分局扩面区域划分的通知》规定由一汽分局办理);驻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的单位,由二道分局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在30日内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资料,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二、关于社会保险年检

  2012年1月1日-3月31日,参保单位在缴清欠费后须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核准成立的证件)、《工资基金使用手册》办理社会保险年检,由于单位停产等特殊情况暂时无法缴清历年欠费的须提交还款计划。

  三、关于缴费基数、比例

  (一)缴费工资申报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申报制度

  2012年1月1日-4月30日,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年检后即须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单位缴费工资按2011年实际工资总额申报,职工缴费工资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核定缴费基数平均工资的100%、80%、60%申报。

  2、参保单位继续实行缴费工资承诺和公示制度

  参保单位须按要求填写《2012年度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表》、《参保单位申报参保人数缴费工资审核表》(一式三份),经职工本人确认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2年4月30日前报相关社会保险分局。申请采用数据信息方式报盘的参保单位,需同时报送与纸质《申报表》内容一致的缴费工资信息盘。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人数的同时须携带本单位2011年总账、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工资表到参保分局,进行申报审核。审核结果与申报情况相符的,按单位申报缴费;审核结果与申报情况不相符的,参保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按分局审核结果缴费,参保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单位,由分局报稽核审计处,纳入年度稽核审计工作计划。为不影响参保单位职工增减可先行申报缴费,稽核审计后按照审计结论整改,对存在瞒报、漏报的单位实施重点监察。

  参保单位可登录长春社会保险网(www.ccshbx.org.cn)中“信息查询”栏目“单位信息查询”子菜单,按要求注册后下载打印本单位《2012年度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表》(社会保险网数据每周更新一次)。参保单位下载打印确有困难的,可到参保分局申请打印;同时《参保单位申报参保人数缴费工资审核表》、《新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呈报表》等业务用表可通过社保网“在线办事”栏目下载。

  (二)缴费基数核定

  社会保险部门继续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吉林省劳动厅、财政厅、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劳险字[2000]4号)要求,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职工本人缴费基数按2011年月平均工资核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作为个人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工资介于上下限之间的,按实际申报缴费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当本单位全部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时,缴费基数按单位实发工资总额核定。

  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职工本人缴费基数原则上按月平均实发工资核定。为保证职工失业后正常享受待遇,实发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时,可按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不记载缴费年限。

  (三)缴费比例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帮工缴费比例为12%,帮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在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未公布前,每月参保单位暂按2011年12月的当期应缴额预缴,待核定缴费基数后统一结算;预缴费期间暂不办理人员增加和减少手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参保单位须及时到相关分局申报缴费,超过三个月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12年度养老保险费业务于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办理。

  四、关于参保管理

  (一)单位申报缴费

  参保单位于每月初申报办理职工的增减员手续;每月20日前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核定金额缴费,参保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缴费时,须在支票右下角注明单位社会保险代码。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分局负责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明确新参保时间

  依据《社会保险法》,企业职工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参保缴费;个体工商户可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月起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体身份新参保从申请之月起办理。企业职工持《劳动合同》申请补缴2008年度以前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三)外籍人员参保

  依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参保单位存在下列两类非中国国籍的人员,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是直接招用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二是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参保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具有韩国和德国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仍按照中德、中韩双边社会保险协定办理。

  为外籍人员办理参保登记需携带外籍人员有效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劳动合同(中译本),社会保险相关分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

  (四)军队单位社会聘用人员参保

  按照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转发军队单位社会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52号),从2011年7月1日起,军队单位及聘用人员(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从社会聘用非现役工勤人员和社会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根据军队单位聘用人员用工手续,2011年7月1日前聘用人员,从1999年1月1日起参保,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聘用人员此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1998年12月31日后聘用人员,从聘用时间起补缴。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聘用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按照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1995年1月1日之前聘用人员,资料不健全无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的的,暂以1995年1月1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审批时一并认定。

  军队单位聘用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2003年12月31日前个人缴费比例为5%,2004年1月1日后,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补缴2011年7月1日前养老保险费时,缴费比例按12%执行,2011年7月1日以后单位缴费比例为20%。

  军队单位新参保需提供批准成立证件(无批件的提供经其上级部队机关签署的参保报告)、聘用人员档案及劳动合同等资料。

  (五)失业保险金申领

  参保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部门。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待遇管理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从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以办理失业登记之月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首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不停发失业保险金。

  (六)关于改制企业养老、失业保险欠费清理

  改制企业抓紧与所在参保分局核对改制期间养老、失业保险欠费,企业已缴存和政府承债后仍不足改制前欠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应于2012年6月底前还清欠费。

  (七)对欠费单位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经催缴,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除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外,社会保险部门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定期统一向长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八)清理户管理

  将连续二年以上不报表的参保单位纳入清理户管理,除参保人员减员外暂不办理其他业务。清理户需恢复正常业务时,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分局审核认定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可恢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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