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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我省调整工伤职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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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省政府批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1月23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经省政府批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1月23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提出,调整有四个标准: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为确保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及时调整、足额落实,自2016年起,我省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统一调整。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护理等级没有变化的,其护理费标准应按年度进行调整;护理等级发生变化的,其护理费标准应自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确认结论的次月起调整。
 
  通知规定,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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