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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用工也要办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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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须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逾期仍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按隐瞒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相应处罚。
  为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我市于近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职工(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落实职工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通知》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设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等),应当按规定为本企业从事建筑施工的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费。其中,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按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缴费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相关规定的行业工伤参保费率执行;对所有无法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来核定缴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工程项目合同总价的1.3‰,为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款追加的,应按追加款补缴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缴清工伤保险费,确保工伤保险费来源。从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性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之日起,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期限为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效期限。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的特点,《通知》明确,按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企业可按照动态实名制原则办理职工参保手续,并随用工变化按要求申报增减人员名单;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期限内不能竣工的工程,可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工伤保险期限按批准的延长合同工期顺延;施工工期遇特殊情况需停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同意并签字盖章确认,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暂停计算工程项目施工工期(即工伤保险有效期限),待建筑施工企业需复工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再接续计算施工工期。
 
  《通知》要求,住建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手续时,须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逾期仍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按隐瞒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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