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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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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财政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印发了《山东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将全省12.6万名未纳入统筹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明确了相关政策。

  近日,省财政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印发了《山东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将全省12.6万名未纳入统筹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明确了相关政策。

  政策规定,各地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对已参保国有、集体企业,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结余或结余较少的,可规定由企业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对尚未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各地可规定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国有、集体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所需资金,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由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转制后形成的企业,其承接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企业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资金具体筹集办法,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确定。

  政策要求,各统筹地区政府应切实督促各类企业参保,并按要求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统筹地区政府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衡运行。同时,省财政(含中央)对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给予适当补助,并向工作任务重、财力困难的地区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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