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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标准有待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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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评定标准》是为处理工伤事故和因职业病致残职工而制定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爱护,较之《道交评定标准》其在伤残等级认定上明显较为宽松。同一种损伤在鉴定伤残等级时比照工伤鉴定标准要比比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高一级甚至二级,有的甚至比照前者可以构成伤残,比照后者却根本构不成伤残。

  一、问题的提出

  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与此相配套的普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标准迟迟不能出台,导致在普通人身伤害案件伤残评定适用标准上不统一。有的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7年5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工伤评定标准》),有的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公安部于2002年12月1日发布实施,以下简称《道交评定标准》),不同的伤残评定标准,引发了"同种损伤、不同残疾等级"的鉴定结果,加之不同类型案件迥异的赔偿方式,又使得"同种损伤、不同赔偿额"的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二、产生的原因

  1、导致目前司法实务当中鉴定标准适用不统一最根本的一个原因是我国目前多种鉴定标准同时并存且适用范围不明确。

  我国现在实施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除这两大标准以外还有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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