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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和《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津劳办[2004]338号)等法规、文件,现就做好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辖区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津企业)要依法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同时可以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本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合同总造价中单独列项,应包括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中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应将保险费用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缴纳工伤保险费。总承包单位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窗口缴纳。

  三、建设项目按合同工期缴费,其提取和缴纳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工程合同总价×20%×60%×1%(其中:20%为工程合同总价中人工费所占比例;60%为建筑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所占比重;1%为工伤保险的费率)。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计算方法是:工程合同总价×20%×60%÷合同工期的月数÷月平均缴费人数。

  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费公式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四、建设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缴费公式重新计算工伤保险费,并由建设单位补齐差额部分。

  五、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于合同到期前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有效顺延到工程竣工或保修期满,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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