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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退休时待遇如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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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对象,主要是以发生工伤的时间予以界定。关于工伤职工退休待遇问题,按政策规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除按正常退休计算养老金外,低于本人工资90%~75%的,应当予以补足差额。其他工伤职工按正常退休计发养老金。

  我父亲在1985年受的工伤,由于种种原因,直到1999年方正式鉴定为工伤八级,但劳动局在清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认为是1995年之前的公伤,本地没有这种待遇。请问工伤待遇受时间、地域的限制吗?在核算退休工资时否还有说法?我该怎么办理?

  有关询问你父亲工伤待遇的来信收悉。关于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我省1995年1月1日起新执行的工伤待遇项目,并且江苏省劳动局《关于调整国有企业伤亡职工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5]24号)明确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对象为1995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伤残等级标准的职工。

  因此,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对象,主要是以发生工伤的时间予以界定。关于工伤职工退休待遇问题,按政策规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除按正常退休计算养老金外,低于本人工资90%~75%的,应当予以补足差额。其他工伤职工按正常退休计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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