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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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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月18日,我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召开全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会议。会议传达了《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的精神并宣读了实施方案。

  《暂时办法》是为了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3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我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针对建筑行业务人员流动性大、公企不一定等特点,设立了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绿色通道,优先为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分别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对务工人员发生的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达不到住院指征的,或住院费用在4000元以下的轻伤事故,委托县市区按简易程序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可凭《工伤认定书》直接到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工伤医疗费用。一至四级伤残务工人员和因工死亡务工人员供养亲属的长期待遇可选择一次领取或长期领取。工伤务工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满后仍在进行后期治疗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直至停工留薪起满。

  我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将严格按要求收缴工伤保险费。2013年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在《暂行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上下降0.2‰,2014年1月1日起恢复执行《暂行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要求的规定足额征收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剩余工期征收工伤保险费,其应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建设工程造价×基准费率×((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会议中,我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讲解了关于规范职业病待遇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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