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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马拉松选手猝死之工伤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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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广州马拉松选手猝死事件引起了不少争议,运动员死亡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承担方式及承担范围是其争议焦点之一。市民马拉松比赛是一种向社会公开的赛事,其公开程度也决定了参赛选手身份的多样性。

  这种多样性虽然有利于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但它同时也增加了突发事故责任判定的难度和复杂度。一般而言,对于马拉松选手猝死事件,赛事组织方如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赛事组织方如果没有过错,或者其过错赔偿不足以弥补相关损失,那么,猝死选手的家属还可以向谁主张权利并获赔?下面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业务部主任景彤律师将依据参赛主体的不同身份作简要分析。

  一、企业单位组织参加体育活动的,可以依据工伤索赔

  (一)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运动是否属于工伤

  如果选手参加马拉松比赛是单位组织或安排的,那么,选手在比赛中受伤或者猝死,是否属于工伤?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因此,选手如果是由单位组织参赛的,这类人员在马拉松比赛中猝死的,可以主张工伤赔偿

  就广马比赛而言,根据媒体报道,此次比赛中的猝死选手丁喜桥所在的地产公司共有290多人报名参赛,公司特别邀请了跑族俱乐部的4位长跑好手为参赛员工做了两小时的赛前培训。根据上述报道,丁喜桥很可能是受公司指派参与此次马拉松比赛的,这种情形下丁喜桥家属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二)工伤赔偿责任承担者

  既然选手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那么,选手应该向谁主张?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凡是工伤保险条例范围内的单位员工在经单位指派参加马拉松比赛猝死的,单位或猝死选手家属都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已经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

  实务中,存在赛事组织方也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同时猝死选手也申请工伤赔偿的情形,对于猝死选手近亲属是否可以同时获得这两份赔偿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也就是说,其近亲属可以依法同时获得两份赔偿,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死者及其家属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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