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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社局解析新工伤保险条例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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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新《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以来,不少受了工伤进行索赔的职工从中受益。截至目前,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共有1213户,参保人数达42.9264万人。
  记者: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人社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记者: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人社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记者: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人社局: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记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如何支付费用?

  人社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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