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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社团职工也需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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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人社局近日发布消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含非在编人员。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扩大了!市人社局近日发布消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含非在编人员。至此,我市工伤保险实现各类人群全覆盖。

  “长期以来,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都有工伤保险,而机关工作人员一直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说,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到本单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说,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未达到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0.5%执行。该人士解释,在职职工资总额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津贴。

  “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该人士说,2011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等仍按工伤发生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我市同期同等工伤职工最低标准的,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至工伤职工最低标准,待遇支付渠道不变,今后按照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政策执行。也就是说,跟企业工伤职工的待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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