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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补贴标准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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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职工待遇要提高了。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工伤职工待遇要提高了。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分别按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00元进行调整。


  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10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据了解,此次待遇调整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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