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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食堂进食身亡 法院两审认定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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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车间杂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不幸突发疾病猝死,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后,公司却认为死者当时不在工作岗位上,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将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决,认为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此前的工伤认定正确。

  车间杂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不幸突发疾病猝死,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后,公司却认为死者当时不在工作岗位上,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将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决,认为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此前的工伤认定正确。

  事发:员工上班时间吃早餐发病猝死

  麦先生的父亲麦某此前系广州某公司员工,在生产车间负责杂工工作,由公司提供食宿,上班时间为8:00~12:00、13:00~17:00。2010年5月10日8时许,麦某回到公司打考勤卡后,到公司二楼食堂吃早餐,在用餐期间突发疾病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日10时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遗体于当日火化。经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蛛网膜下腔出血。

  2010年9月29日,麦先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要求公司提交相关证据,向其他职工进行了调查,并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死者麦某突发疾病死亡视同为工伤。但麦某生前所在的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

  2011年3月24日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但该公司仍不服,于是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公司食堂是否可认定为“工作岗位”

  本案中,麦某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打卡上班,从发病到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历时仅两小时余。双方争议的焦点,关键在于公司食堂是否可认定为“工作岗位”。

  麦某所在公司认为,工伤认定决定的理由为“死者是利用工作时间吃早饭”,但公司食堂并不是麦某的工作岗位,麦某是在生产车间负责杂工工作,因此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麦某在工作岗位上是错误的。

  而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麦某在打考勤卡上班后进餐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规定。

  法院判决:市中院:工伤认定并无不妥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工作岗位的理解不应过于狭隘和片面,在工作场所范围内,为满足职工的生理需要、进行工作前的准备活动的场所和空间也应该包含在“工作岗位”的内涵之中。

  2011年6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死者麦某死亡当日按照公司的考勤规定,按时打卡上班后,才来到公司附设的食堂吃早餐,这是公司为职工提供的福利,进食早餐也是职工的正常生理需要,因此认定死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立法原意,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此后,原告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决,称工伤认定并无不妥,故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认定范围:包括“午休、上下班途中、因工外出”等

  法院相关人士指出,行政审判实践中,面对类似问题的处理,也倾向于认定为工伤。关键看职工从事活动所在空间范围是否与本职岗位有必然合理的关联。如《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因工外出期间”,都可以认为是固定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在广州市白云法院审理过与本案类似的一案中,职工在单位午休中猝死,法院认为职工午休与履行本质工作存在合理关联,是从事本职工作的准备活动,故支持认定为工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职工在午休、上下班途中均可认定为在工作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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