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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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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烟台市将提高工伤伤残人员待遇,根据规定,烟台市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85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80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75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70元。

  烟台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烟台市将提高工伤伤残人员待遇,根据规定,烟台市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85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80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75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70元。

  山东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文件近日下发。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2010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烟台市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月增加额为:1级185元,2级180元,3级175元,4级170元。生活护理费以2010年烟台市职工平均工资33509元为基数调整,分别为:完全护理依赖1396.21元,大部分护理依赖1116.97元,部分护理依赖837.7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月增加额为:配偶每人每月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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