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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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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0、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3)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1、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北京市2005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808元;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73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伤职工工资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1)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2)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3)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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