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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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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下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的解答。
1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该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职工受到伤害的事实,确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疗机构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

  15、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如何就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病情平稳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

  另外,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或经治的协议医疗机构技术条件所限,需跨统筹地区转入其他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经治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可先由其所在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本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结算。

  16、职工应到哪种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是由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职业病诊断法规、规章、标准,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所进行的诊断活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工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17、工伤职工需安装或配置人工器官、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费用如何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了身体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影响日常生活或就业,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8、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何种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满时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

  19、农民工因工致残的,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有何政策规定?

  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0、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利如何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承包者可以是企业内部职工(俗称内包)也可以是外部个人、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俗称外包)。在本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本企业是清楚的,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本企业来承担;在外部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有可能不在本企业而在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那么,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就由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承担,因而在确定工伤保险责任时,明确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是非常重要的。

  21、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2、引用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文件

  ●2003年4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3年9月,《工伤认定办法》(劳社部令第17号)

  ●2003年9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令第18号)

  ●2003年9月,《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社部令第19号)

  ●2003年9月,《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

  ●2003年10月,《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

  ●2004年6月,《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2004年11月,《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7号)

  ●2005年4月,《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

  ●2005年12月,《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赢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

  ●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发〔2006〕5号)

  ●2006年12月,《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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