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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无人管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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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在实践中,由于有的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或用恶意诉讼的办法拖欠工伤职工应得的工伤待遇,造成工伤职工待遇无法落实,从而引发矛盾。

  “从2008年至2009年我们对249名工伤农民工的调查来看,参加工伤保险的仅有21人,占8.4%。由于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特别是发生工伤后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私了’,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以换取尽早拿到赔偿金。”处理过大量农民工工伤案件的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不过,即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有不少理念上的创新和发展,在具体制度上也呈现了多个亮点。”佟丽华说,“随着该法的施行,劳动者权益将获得更好的保护。”

  先行支付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2006年4月,农民工钟建喜发生车祸受伤,经过一年多的调解(未果)、仲裁和诉讼等程序后,最终拿到了责令用人单位支付35万元的胜诉判决。但是,在该案刚起诉到法院后,用人单位就提出了破产申请。虽然法院驳回了该申请,但用人单位后来干脆搬迁厂址,转移了财产。

  “拿到判决申请执行时,律师费了很大周折才找到该单位的一个销售点。查封并拍卖财产后,仅执行到1万多元。而该单位其他的财产线索非常难查到,全部执行完似乎遥遥无期。”在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述这个案件时,佟丽华显得颇为无奈。

  佟丽华介绍,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在实践中,由于有的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或用恶意诉讼的办法拖欠工伤职工应得的工伤待遇,造成工伤职工待遇无法落实,从而引发矛盾。

  为解决上述问题,社会保险法作出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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