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于2011年1月1日期实施。工伤保险适用对象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变更,工伤待遇标准提高,伤残待遇支付主体变更,工伤认定程序变更,本文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解读。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解读:相比较原《工伤保险条例》而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应提高,分别是:一到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提高额度为三个月的本人工资;五到六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提高额度为两个月的本人工资;七到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提高额度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伤残待遇支付主体变更

  (一)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条文: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解读:原条例规定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此次修改,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转归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降低了用人单位的分担份额。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