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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参保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同由参保地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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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青岛市有关文件,从2011年1月1日起,如果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同的话,工伤认定地点应该由参保地有关部门认定;工伤保险各项待遇计发按照规定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计发基数统一使用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和个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市内四区管辖范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办理;在五市三区管辖范围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领取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统一送达。五市三区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为送达。

  第三人不付工伤费由保险基金先支付

  工伤保险各项待遇计发按照规定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计发基数统一使用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参保职工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应当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全额支付医疗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应费用;交通事故不能全额赔偿的,其产生医疗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医疗费用按以上原则处理。2011年7月1日以后,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青岛市行政区域以外就医的,由医疗协议服务机构提出转诊申请,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往外地治疗。市级统筹后,涉及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标准的调整、补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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