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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做了什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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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我国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针对以往出现工伤纠纷较多的部分做出了如下修改: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调整,对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作了简化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增、减了工伤待遇项目。

  首先,以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工伤认定的范围作出规定: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新《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了调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以前《工伤保险条例》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为“(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酗酒导致死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新《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三、对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作了简化规定。

  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在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较复杂,时间过长。对此一直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为了适用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新《工伤保险条例》作了几处修改:

  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

  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旧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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