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退休人员再就业受工伤可享工伤保险待遇吗?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是认定为工伤,还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近日,成都中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早在2009年4月,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就终审一起李某诉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法院二审认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而这种用工关系更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伤害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李某系某厂职工,2003年10月,因企业破产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其已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7年4月,李某经人介绍到一公司务工。当年9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之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成都市社保局认为,依照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其劳动关系不确立,故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控范围的规定,李某所受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因不服此决定,李某遂提起诉讼。

  而法院一审认为,依照相关规定,李某与公司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判决撤销市劳保局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宣判后,用人单位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终审认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依照相关规定,李某与该公司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故市社保局作出李某所受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正确。

  法官说法:再就业受伤应由公司承担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成都中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谈到,该案中李某受伤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主要原因有三。

  首先是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现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目前,我国在劳动法律规范中对公民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进行了限缩规定。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能力的公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相关规定已明确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且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规定执行。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