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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医保缴费基数与年限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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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昨天从市医保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福州市政府日前发布《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记者昨天从市医保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福州市政府日前发布《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该《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细则》提出,福州市职工医保实行福州市级统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参保人员未就业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细则》规定,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标准有所调整:应以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原来为60%),按10%比例由个人缴纳,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7。42元,那么,2014年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应缴纳的保险费为4007。42×70%×10%=280。52元,全年应缴3366。42元。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细则》详细规定了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补足2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以申报办理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满6个月不满24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24个月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医保中断时间不超过(含)3个月,应以本人当期医保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方可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细则》还规定,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不能重复参保,也不能重复享受到待遇。已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参保人员,要跨制度转移至居民保或新农合的,必须从新年度开始跨制度转移医保关系;已参加居民保或新农合的参保人员,要跨制度转移至职工医保的,其年度内已发生的城镇居民或新农合医保费视同职工医保费用累计计算,待遇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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