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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保险法》试用期间社保缴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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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社会保险法》试用期间社保缴纳规定: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新《社会保险法》试用期间社保缴纳规定

  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包括社会保险权在内的所有劳动权利,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此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还是用人单位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范畴是所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员工出现工伤,同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薪月起单位与职工应当依法缴纳社保。试用期同样应当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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