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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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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保)是保障城乡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城乡居民社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东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保)是保障城乡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城乡居民社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保?

  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保。

  城乡居民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不再参加城乡居民社保;城乡居民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保,又务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停止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在不同阶段参加了多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将制定有关衔接政策,保障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权益。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和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到户籍地(村或户籍所在单位)办理参保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或行政单位)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四、城乡居民社保金缴费标准是多少?怎样缴费?

  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15个档次。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缴费一次。

  对缴费确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由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保险费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

  五、县政府对参保人有什么补贴?

  对参保人每年按时缴费的,政府给予参保人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六、城乡居民社保待遇如何计算?

  城乡居民社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承担。

  月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总额÷139。

  七、参保人领取城乡居民社保养老金需符合哪些条件?

  2011年6月30日前(含),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本县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支付。

  2011年6月30日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期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参保人不允许擅自中断缴费。

  八、如何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满60周岁的当月,由个人或委托户籍所在地单位协办员携带参保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管理单位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管理单位初审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经办机构,由县经办机构复核审批并核发《城乡居民社保养老金领取存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九、城乡居民社保与老农保政策是如何界定和衔接的?

  1、城乡居民社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参加老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保个人账户,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领取前应按城乡居民社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2、对城乡居民社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从实施之日起,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社保基础养老金。3、城乡居民社保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十、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期间死亡,个人缴费如何处理?

  参保人死亡,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持死者火化单、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到所属单位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但政府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而且是用于参保居民个人养老保障的补贴,因此这部分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它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十一、参保人员在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期间的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在缓刑期间可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

  十二、采用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待遇的行为如何处理?

  采取伪造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待遇的,除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外,还要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宣传提纲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2820129

  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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