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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开展居民养老保险核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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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成都将开展个人养老保险待遇年度核查认证工作,待遇领取人员自领取待遇的当月起,每12个月内应参加一次核查认证,核查后的次月起重新计算个人年度核查期。

  为了杜绝社保基金的冒领、骗领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四川新闻网记者今日从成都市人社局获悉,成都市日前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工作的通知》称,采取个人年度核查、死亡人员信息月报以及部门信息定期比对排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进行核查认证,建立起核查认证工作长效机制。

  据了解,成都将开展个人养老保险待遇年度核查认证工作,待遇领取人员自领取待遇的当月起,每12个月内应参加一次核查认证,核查后的次月起重新计算个人年度核查期。

  待遇领取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就近乡镇(街道)设立的核查认证点办理核查认证手续。待遇领取人员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可由居住地村(社区)组织填写《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在乡镇(街道)进行核查认证;行动不便的,可向其居住地核查认证点预约上门服务;长期生病住院的,可由代办人持待遇领取人员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住院证明到就近核查认证点办理核查认证手续;长期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可采取每年向成都任一核查认证点提供异地居住证明的方式办理核查认证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逾期未核查人员,在个人核查期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逾期未进行核查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就近核查认证点办理补验手续;超过24个月未进行核查认证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验手续。待遇领取人员办理补验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补验后的次月补发和恢复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

  每月报送死亡人员信息避免冒领社保

  各区(市)县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以村(社区)为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搜集核实汇总辖区内死亡人员信息,并按相关业务部门要求分别按规定渠道和时间报送。其中报送人社部门的,应每月填写《辖区内死亡人员信息登记表》,并于次月5日前送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于每月10日前汇总并录入社会保险应用信息系统。

  成都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负责统计本系统内核定的死亡人员等信息,并在每月10日前将相关信息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应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及时比对排查,准确掌握相关情况,对丧失资格的待遇领取人员按规定停发养老保险待遇,避免冒领。

  成都市人社局表示,对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鼓励全社会参与监督管理,对举报套取和冒领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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