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养老金每月120元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2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省财政将按出口补贴的一定比例安排以奖代补资金给予支持。
居民参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年满60岁即可领取
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满两年的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镇居民,可按《办法》规定领取养老金。
(二)本办法实施时,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
(三)本办法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含补缴)并年满60周岁。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欠费当年规定标准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不愿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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