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正文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根据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卫生、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和缴费

  第四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