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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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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种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据此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自1978年以来,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

  “特殊工种”是与退休年龄紧密相连的,因此又称“提前退休工种”。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1条第2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种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据此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自1978年以来,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3月4日,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当时的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备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交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后:虽然从整体上看,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是有成绩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的审批过宽、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数量增多,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了更好的贯彻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原劳动部于1993年7月3日又发出《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决定从即日起,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仍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并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1997年8月8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又规定:“目前,我部正在进行清理和调整工作。在此期间,凡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护[1985]6号)文件规定,按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可继续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又规定:“对于因企业跨行业转产而改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统筹考虑。凡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后报我部审批。”

  目前,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年6月2日至1985年3月4日,第二阶段是1985年3月4日至1993年7月3日,第三阶段是1993年7月3日以后。最终1993年7月3日以后的规定将取代1993年7月3日以前的所有规定。其中,主要的规定还是《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这个通知将特殊工种的标准、条件、要求作了较全面的规定。除此之外,还有若干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现将有关规定的目录分列于下:

  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2000年11月30日劳社厅函[2000]14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1997年8月8日劳办发[1997]74号)

  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1993年7月3日劳部发[1993]120号)

  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1986年12月11日[86]城劳字第611号)

  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1986年12月10日[86]机人字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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