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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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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济宁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为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济宁市人社局明确了补缴对象、补缴标准,待遇计发等。

  1996年1月1日前,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认定申请补缴人员是否曾与城镇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除依据本人档案外,可参考原始资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等。

  累计缴费不满15年可延长缴费至15年

  企业职工年龄认定,主要是以档案最早记载的为准。如果档案资料齐全,记载清楚,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认定;没有档案或档案记载不清楚的,按本人身份证认定。市养老保险处的工作人员提醒,在出生年月认定后,本人要签字确认,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现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缴费满15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申请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2010年12月31日后,至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印发前,这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正常参保缴费,不会因已超过退休年龄而拒绝受理个人参保申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按人社部13号令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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