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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个人账户比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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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省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可随同转移。我省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就业参保的,转移两部分:一是统筹基金,二是个人账户。

  根据我省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可随同转移。我省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就业参保的,转移两部分:一是统筹基金,二是个人账户。这里所指的“个人账户”,即1998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及1998年1月1日后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需要注意的是,1998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在我省参保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转移规模按照我省规定的记账比例转移,即: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为12%,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为11%.转移比例要比国家规定的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1998年1月1日起,国家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6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8%;而从2006年7月1日起,为做实个人账户,我省开始以8%计入。即1998年上半年的,比国家多1%;2006年上半年的,比国家多3%。

  在外地工作但户籍还是我省的,男性参保人年满50周岁、女性参保人年满40周岁,想回省就业参保,如果就业地与其户籍地不一致,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在省内再次异地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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