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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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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陆一般使用“社会保障”这个词汇,而台湾地区使用“社会福利”,两者所指涉的内容基本一致。具体地讲,在大陆,“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是并列的,同为“社会保障”所囊括。

  大体来看,大陆一般使用“社会保障”这个词汇,而台湾地区使用“社会福利”,两者所指涉的内容基本一致。具体地讲,在大陆,“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是并列的,同为“社会保障”所囊括。而在台湾,“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前者包含后者;也就是说,大陆使用的“社会福利”是狭义的社会福利,而台湾使用的“社会福利”是广义的社会福利。

  一、台湾社会福利的含义、范围及行政组织

  1983年,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组织人力对台湾社会福利进行研究并提交了研究报告。根据这份研究报告,台湾社会福利“系以传统文化之仁爱思想及民生主义思想为基础,针对社会现实及未来变迁,并配合社会资源之运用,所推行的各种政策与措施;其目的在于预防、减轻或解决社会问题,进而增进个人、家庭、团体及社区的福祉,以提升民众生活品质,并促进国家建设的整体发展”[1]。

  关于台湾的社会福利范围,“台湾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第八项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台湾的社会福利范围是指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国民就业、社会保险及医疗保健等五项。[2]社会救助主要是处理贫穷问题。福利服务主要是针对不同的人群提供相关的福利服务措施。[3]国民就业依据《就业保险法》,为失业者提供制度化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按职业来划分的、各自分立的职业类型保险;第二类是全民健康保险;第三类是近年来出现的年金制度。医疗保健主要是1995年《全民健康保险法》实施以后所形成的全民健保制度。

  社会福利的推行需要相应的行政组织的配合,台湾的社会福利行政主管机关分为三个层级:中央、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市区)。[4]中央层级的主管部门是行政院内政部,下设“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儿童局”,“社会司”,“北、中、南、东区、澎湖老人之家”,“北、中、南区儿童之家、少年之家”,“宜兰、古坑教养院筹备处”及“彰化老人养护中心、社会福利工作人员研习中心”等。直辖市层级的行政主管机关分别为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和高雄市政府社会局;而在县(市)及乡(镇市区)层级上,既有各县(市)政府社会局(或民政局),也有乡、镇、市区公所所设社会课(或民政课)。[5]

  二、台湾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根据立法的多少以及社会福利政策所发挥的实际作用,台湾地区的社会福利制度可以划分为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这是台湾社会福利制度的起步阶段;第二个阶段是从20世纪80年代到目前为止,这是社会福利制度的快速发展阶段。[6]

  (一)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社会福利制度的起步阶段

  20世纪50年代,国民党政府根据职业类别开办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险。[7]在社会救助方面,这一时期主要是以机构式收容为主。进入20世纪60年代,无论是社会保险制度还是其他重大社会立法都几乎没有很大的进展,只有“1965年的‘民生主义现阶段社会政策’开启了为支撑经济繁荣所需要的社会政策架构”[8]。20世纪70年代的社会立法主要有两项,即1973年的《儿童福利法》以及1975年的以中产阶级购屋为主的《国民住宅条例》。[9]

  (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福利制度的快速发展阶段

  1.社会政策、社会立法与福利支出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台湾开始出现政治民主化的抗争,从而促进了社会福利的发展与转型。1980年通过的“社会福利三法”即《老人福利法》、《残障福利法》(1997年更名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和《社会救助法》是台湾社会福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台湾还于1983年通过了《职业训练法》,1984年通过了《劳动基准法》。

  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台湾的社会福利迅速扩张,社会立法体系日趋完善。从1989年的《少年福利法》开始,台湾进行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社会福利立法与修法,除对《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社会救助法》和《农民健康保险条例》进一步修订完善外,还颁布实施了十余部法律,这是台湾社会福利立法进展最快的一个时期。对于失业问题,2001年台湾颁布《就业保险法》,完善了社会福利体系中对失业保障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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