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正文
 
谨防劳动合同的误区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年终将近,又值劳动合同终结、续签高峰期,关于劳动合同的顺延,有的劳动者包括一些用人单位也存在一定误区,而弄清劳动合同的约定与法定延续,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重要意义,不该小视。

  年终将近,又值劳动合同终结、续签高峰期,关于劳动合同的顺延,有的劳动者包括一些用人单位也存在一定误区,而弄清劳动合同的约定与法定延续,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重要意义,不该小视。

  名词解释: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延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合同规定的任务已完成,或是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而宣告劳动关系终结。

  续延劳动合同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保持原来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使原签订的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延长有限期限的行为。起止日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除了法定情形之外,劳动合同一旦到期,双方应就是否续签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即应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是不能自然延续的,可有些劳动合同因为发生了特定的情况,无需当事人协商,无需续订,合同就应自然延续到特定的情况消失,这就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延续。

  案例一

  劳动合同的约定延续

  事例:张某是一水泥厂的工人,三年前从农村经人介绍来某镇该厂后,与厂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厂方需要,自动延续三年。该厂工作环境差,工资待遇低。前不久合同到期,张要求提高工资不果,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辞职。张辞职后要求厂方对合同到期后的这段工作期间,给予双倍工资。厂方以有合同延续约定予以拒绝。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44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合同期满,厂方需要,自动延续三年”的条款有损劳动者权益,剥夺劳动者的协商权。应为无效。以《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张某要求厂方对合同到期后的这段工作期间给予双倍工资,法律应当支持。

  案例二

  劳动合同的法定延续

  事例:1、刘某在某学校作安保已经三年多,最近他与保安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平时就便秘的他突然腹部阵发性绞痛,呕吐、体温升高、呼吸急促,被医院诊断为肠梗堵。手术住院期间,合同到期,派遣公司给他送来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