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3月1日起,广州市将上调社保费中的“四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额。
市地税局表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调整工作的函》(穗人社函〔2011〕231号)规定,2009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30元;2009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01元,据此,广州市作出此次调整。
市地税局介绍了具体的调整情况:
1、广州市(除从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8277元调至9090元,下限由1655元调至1818元;
2、广州市(不含番禺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1340元调至12303元,下限由2268元调至2461元;
3、广州市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从11340元调至12303元,下限由1100元调到1300元;
4、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1340元调至12303元,下限由2268元调至2461元。
同时,广州市医疗保险中的住院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除番禺区)、补充医疗保险(除番禺区)的缴费基数均由3780元调至4101元。
另外,广州市(不含增城市、从化市)灵活就业参保人缴纳养老和医疗等保险的参保缴费额,也同时进行调整,由693.93元调至801.21元。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即3030元×20%=606元);住院保险以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4%(即4101元×4%=164.04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以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0.26%(即4101元×0.26%=10.66元);补充医疗以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0.5%(即4101元×0.5%=20.51元)。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及时为员工进行社保费缴费申报及扣款手续,广大灵活就业缴费人则要注意在每月15日前及时存够当月的社保扣费额,如当月未成功进行缴费,则需在3个月内及时补缴。如需了解社保费的相关政策和缴费指引,可致电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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